凡修習本學程課程滿20學分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,可提出「亞洲藝術學程學分證明書」之申請。
依「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」第六條之規定,修讀學分學程學生,已符合主修學系、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,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至多以一年為限,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。
本學程分四大領域:美術、建築、音樂、戲劇,學生至少須修習二十學分(八至十門課),且四大領域中至少修習三領域之課程。其本身系所所開設課程不得超過二門。(本規定於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生效)
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,由其主系所認定之。
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學分與成績,計入當學期學分總數及學業平均成績。
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20學分且成績及格之學生,得檢具歷年中、英文成績單,自行填寫學分審核表,送交本學程中心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。
學分採計與充抵: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所修之本學程開設科目,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。學生進入本學程前,於本校所修習之本學程相關課程(非本學程課程),皆不得充抵。
若修習本學程學生於畢業時仍未修完本學程規定之20學分,但考上本校研究所,得於研究所修習年限內繼續修習未完成之學程學分。
非應屆畢業生請勿申請,請於畢業該學期結束時,逕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申請人應備妥中、英文歷年成績單及「學分審核表」(見本頁下方之相關下載)電子檔,寄至artcy@ntu.edu.tw,以辦理資格審核。
待學分審核通過後,由本所核發「國立臺灣大學亞洲藝術學程證明書」。審核資格及製作證明書約需費時兩週;證明書製妥後,將由承辦人員通知申請人領取。
「亞洲藝術學程」相關問題,請洽臺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樂學館209室(藝術史研究所辦公室)亞洲藝術學程助理
聯絡電話︰02-33669698
Email︰artcy@ntu.edu.tw